张某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行政答复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终字第492号、第4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连波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行政答复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因行政赔偿依附于行政答复,故本文仅对行政答复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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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4)门行初字第4号、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终字第492号、第49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答复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袁某(张某之女),女,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西辛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1,女,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牛某,男,该办事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女,该办事处居民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连波;代理审判员:杨畅;人民陪审员:谢建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乔军强刚华
6.审结时间
—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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