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正浩印刷有限公司诉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溪县水利局不履行开闸泄洪管理职责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行终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安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热带风暴(台风)灾害引起的新类型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对“行政不作为”如何理解。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未全部完成作为义务,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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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行终字第99号。
2.案由:不履行开闸泄洪管理职责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安溪正浩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光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凯祥鸿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尤某,县长。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德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代理审判员:刘建安黄全胜。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惠英;代理审判员:孙志坚黄少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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