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陆某车辆丢失诉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物业管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福成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讼争车辆是否在被上诉人管理的XXXX小区内丢失。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原告坚持主张讼争车辆系在小区内丢失,以此作为向被告索赔的基本事实依据;被告否认这一事实,同时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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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4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131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男,汉族,住厦门市。
原告(上诉人):陆某,女,汉族,住厦门市。
诉讼代理人:林晟煦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永同昌大厦12楼。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青;代理审判员:何明伟颜福成。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雅玲;审判员:林巧玲;代理审判员:张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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