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甘邓村民小组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大汗村民小组水资源使用权纠纷案 水资源使用权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来民一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明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水资源使用权纠纷。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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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03)象民初字第31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来民一终字第71号。
2.案由:水资源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甘邓村民小组。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大汗村民小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筱玉;审判员:黄欢忠廖彦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明;审判员:何康宁何向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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