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王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农村房屋买卖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华市金开法律服务所

金华市第九中学初二(3)班

金华市化工厂

金华市电梯厂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5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春茶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农村房屋买卖中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同时转让的问题。
农村变为郊区、郊区变为城市。城市化进程发展的过程,是郊区、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的过程,形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存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房屋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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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541号。
2.案由:土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闻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学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系闻某之母),住址同上。
原告:闻某1,男,192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华市。
原告:赵某,女,193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华市。
四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徐俊,金华市金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金华市第九中学初二(3)班学生,住金华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王某之父),汉族,原金华市化工厂职工。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王某之母),汉族,原金华市电梯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杨振东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俸秀荣;审判员:施春茶黄碧青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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