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花卉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土地租赁合同案 先合同义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终字第8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海峰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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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字第41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终字第802号。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泉州花卉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
法定代表:王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江辉福建理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鲤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东明;审判员:杨昌和黄再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审判员:黄蕴真;代理审判员:吴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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