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1诉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陈某拍卖合同纠纷案 撤销权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二初字第25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金钱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拍卖车辆原系营运车是否属于拍卖标的的瑕疵,两被告未向竞买人即本案原告说明拍卖的车辆原系营运车这一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两被告未履行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义务,原告因而取得瑕疵请求权;二是假设原告的撤销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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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二初字第2557号。
2.案由:拍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王某1。
被告: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胡金钱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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