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九江市城市防洪工程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欠款案 交易习惯、证明责任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星子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九江分公司

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九中民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再锋 单位: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1.此案虽属标的小的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但同样需要严格按证据规则审查双方的证据,查清事实,看被告方是否确实正确履行了义务。此案中还体现出一种在基本证据具备的情况下,如何采用行业惯例和当事人双方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来查明依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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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04)浔民一初字第1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九中民二终字第15号。
2.案由: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系九江市星子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九江分公司承包人。
被告(上诉人):江西省九江市城市防洪工程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晓闵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再锋。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丽霞;代理审判员:展庐平谭宏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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