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公司诉韩某等房屋买卖案 附条件民事行为、违约金的调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4)扬广民一初字第9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俊康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却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一是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懈怠履行致使条件难以成就的法律后果;三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何适当降低。
关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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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4)扬广民一初字第946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升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韩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李某,男,1963年出生,住扬州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俊康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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