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诉于某、卢某、于某1撤销权案 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初字第2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薛梅 单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被告于某和被告卢某离婚时将所有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某1的行为能否撤销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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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初字第281号。
2.案由: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毛某,1964年出生。
被告:于某,1954年出生。
被告:卢某,1954年出生。
第三人:于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玉俊;审判员:胡志祥;代理审判员:薛梅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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