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宏发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双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案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合同法》尚未生效,申请人应否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优先权?二是被解除合同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本案涉及到两种优先权的行使,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执行裁定书字号: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执裁字035号。
2.案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及执行异议申请人
申请人:许昌市魏都区宏发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双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负责人:宋某,该公司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
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五一路支行。
代表人:董某,行长。
4.执行级别:一审。
5.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合议庭:执行员:丁海峰、吴新民、周晓军。
6.申请时间:2002年8月6日。
审结时间:2004年1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