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福宁彩印有限公司诉宁德市拍卖行、福建省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合同案 委托拍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霞浦分所

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终字第2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承稳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委托拍卖关系。原审原告霞浦福宁彩印公司与被告宁德市拍卖行之间订立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委托拍卖关系。该合同标的是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属合法的拍卖标的。被告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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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4)霞民初字第50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4)霞民初字第5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终字第270号。
2.案由: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合同、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霞浦福宁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彩印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镇东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伍孝信、郑小雄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霞浦分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拍卖行,住所地:宁德市蕉所北路16号商业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宏福公司),住所地:霞浦县龙首路上段宏洋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鲍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郭星,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夷顺;审判员:余昌友王承稳。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毋文杰;审判员:关萍;代理审判员:陈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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