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因果关系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5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建萍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目前,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有三种:
1.“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因而具备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只要能够认识到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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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84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545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雷某,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占国、张素芹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某,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于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崔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莉蓉;代理审判员:杜庆芬彭诚。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颖;代理审判员:宋建萍刘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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