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陈某诉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民初字第3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建源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案情本身却提供了几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虽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互相结合导致同一受害人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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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民初字第371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白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
原告:陈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煤炭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进生;代理审判员:苏荣杰林敬平
6.审结时间: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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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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