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游某1、游某2诉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间接共同侵权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4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自强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管是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人(本案原告),还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方(本案被告),对本案属于混合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双方过错的大小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原告坚持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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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445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游某、游某1、游某2。
被告:禚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自强;人民陪审员:王才富邓芳英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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