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等诉张生记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失相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旭华欣业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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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余杭区广电中心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杭州铁路乔司编组站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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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鼎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83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京昆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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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833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喻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北京旭华欣业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诉讼代理人:楼某,男,北京旭华欣业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柴冠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女,1945年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广电中心退休会计,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诉讼代理人:柴冠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男,1940年出生,汉族,杭州铁路乔司编组站退休干部,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诉讼代理人:柴冠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某1,男,1998年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幼儿园学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理人:喻某(原告喻某1的父亲),男,1961年出生,汉族,北京旭华欣业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诉讼代理人:柴冠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2号楼裙房一层、二层。
诉讼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璟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七省大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滕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同军北京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贞法庭。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孙京昆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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