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成都国营锦江机器厂等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 产品责任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7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勇 单位: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由产品致人伤害而引起的巨额赔偿案件,涉及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经营场地出租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承担者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
1.被告成都国营锦江机器厂应当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有联系,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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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3)成郫民一初字第33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758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1,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钟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西。系原告陈某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文闻四川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都国营锦江机器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樊向群、陈池四川成都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世亮、王春城四川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世界乐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何敏、王玉彬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3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号,“成都郫县犀浦开心娱乐场”业主。
诉讼代理人(一审):戴罡四川成都天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戴罡周志宇四川成都天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勇;代理审判员:戴维东王晓雪。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孝忠;审判员:赵英文;代理审判员:任华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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