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等诉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淀花浆板厂、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内民一终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奇牡丹 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评为2004年度自治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本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是,环境问题已成为21世纪全球人类关注的问题。自然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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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一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内民一终字第36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达某,男,蒙古族,牧民,住东乌珠穆沁旗(以下简称东乌旗)。
原告(上诉人):芒某,男,蒙古族,牧民,住东乌珠穆沁旗。
原告(上诉人):巴某,男,蒙古族,牧民,住东乌珠穆沁旗。
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殷秋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乌珠穆沁旗淀花浆板厂(以下简称东乌旗淀花浆板厂)。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
诉讼代理人(二审):白旭荣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乌旗政府)。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台镇。
诉讼代理人(二审):巴特尔、蔡日克内蒙古杭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勇;审判员:赵星邓秀英。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明德;代理审判员:程军生石文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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