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等诉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案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办公厅机要局管理科

北京市丰台区南宫中心小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直属法律顾问处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见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军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前医患纠纷案件大量上升,但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容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存在适用上的冲突,造成法官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的难题,本案对此在适用法律位阶上予以阐述,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证据效力、如何采信,医疗侵权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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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66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闫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办公厅机要局管理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南宫中心小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海唯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直属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祁咏欣北京市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马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农;代理审判员:赵懿荣汤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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