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乌鲁木齐市万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医疗器械质量致损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吐鲁番市七泉湖地区煤矿

金利法律服务所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万瑞达公司

万瑞达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一终字第9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从法院对本案判决的结果和理由看,被告建工医院和万瑞达公司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他们在诉讼中没有分别举证证明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和销售的固定器械与患者即原告邬某的人身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涉及以下三个值得解析的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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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一初字第15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一终字第96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邬某,男,汉族,新疆吐鲁番市七泉湖地区煤矿工人,住新疆吐鲁番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王振玲,男,金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以下简称建工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星路。
法定代表人:邱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陈彦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万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路。
法定代表人:佟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李某,万瑞达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某,万瑞达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雷菲菲。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阿达来提;审判员:崔平;代理审判员:陈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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