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等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民一终字第14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晖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能否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即其作为被告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此,本案的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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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4)门民一初字第087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民一终字第1479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施某,男,汉族,海门市人,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施某1,女,汉族,海门市人,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施某2,女,汉族,海门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省南通市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8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杜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施建华江苏省南通市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浩江苏省南京市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秀山西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岑家根江苏省南通市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海门市人,驾驶员,住海门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某1,男,26岁,住海门市,系徐某的儿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沈振达江苏省南通市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红亚;代理审判员:钱伟吴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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