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张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后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4)管民初字第7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勇增 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里34号东南角的房屋,原只有一层,建筑面积为28.56平方米,该房产是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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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4)管民初字第764号。
2.案由: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汉族,无业。
诉讼代理人:史挥龙、陈怡河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军雁;审判员:周勇增刘天霜
6.审结时间:20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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