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诉阚某夫妻登记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案 离婚后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4)玄民一初字第9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亚萍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抚养关系的变更能否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的重新分割。
有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事实而订立的,当特定事实发生了变化,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提出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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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4)玄民一初字第957号。
2.案由: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尚某,女,汉族,无业,南京人。
诉讼代理人:张羽江苏省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阚某,男,汉族,无业,南京人。
诉讼代理人:陈清江苏省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薛亚萍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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