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张某2、张某3确权、继承案 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吴县发电厂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经海法律服务所

电子信息产业部一零一四研究所

南京市下关区饮食服务公司

南京港务管理局

南京市下关区商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3)下民一初字第13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晓斌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大额财产在百姓生活中已十分常见,与之相伴随的房屋类纠纷也呈明显的增长趋势。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房屋确权纠纷,其中包含了出资行为的认定,共有份额的确定以及法定继承的适用,对此房屋权属法律关系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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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3)下民一初字第1322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苏州市吴县发电厂退休工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现住南京市下关区。
诉讼代理人:王胜龄,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男,汉族,南京华宏集团公司驾驶员,住南京市下关区。
诉讼代理人:朱某(系张某1的妻子),汉族,电子信息产业部一零一四研究所退休工人,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张某2,男,汉族,南京市下关区饮食服务公司工人,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张某3,女,汉族,南京港务管理局工人,住南京市下关区。
张某2、张某3诉讼代理人:吴冬平,南京市下关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向红;审判员:吕军朱晓斌
6.审结时间: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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