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等六人诉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强货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劳动保险、劳动争议案 劳动保险、劳动争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穗开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峻 单位:
本案以工伤侵权为核心,包括工伤保险金、商业保险金、一次性协议工伤赔偿金,以及侵权责任转化为合同权利与义务等问题,涉及2004年1月1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的适用。
1.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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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第一次诉讼判决书: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穗开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第二次诉讼判决书: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穗开法民一初字第237号。
第三次诉讼裁定书: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穗开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三次诉讼均相同)
原告:桂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张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罗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桂某1,女,7岁,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陈某,女,9岁,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桂某2,男,2岁,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开发区东区云浦工业区四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第一次诉讼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江;代理审判员:曾志红魏文秀。
(2)第二次诉讼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江。
(3)第三次诉讼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江
6.审结时间
第一次诉讼:2004年1月6日。
第二次诉讼:2004年6月10日。
第三次诉讼:20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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