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胡某劳动关系争议案 事实劳动关系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信用联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法律服务中心

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阳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支行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市民三终字第00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宝忠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常常会遇到企业除名与职工不服除名而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亦常常容易把“除名”与“开除”相混淆。除名与开除的政策界限及掌握标准;除名与开除在处分程序上的区别;对劳动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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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2003)峨民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市民三终字第0021号。
2.案由: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覃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男,信用联社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贺继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原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阳信用社职工,现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支行。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冉某,男,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支行职工,系被告胡某的丈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剑民;审判员:贺仕雄邓世伦。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宝忠;审判员:李献国韦友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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