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烟台精密塔钟有限公司竞业避止违约金案 竞业禁止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3)芝民一初字第33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苑福鹏 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员工离职竞业避止的补偿金问题。竞业避止又称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或限制不正当竞争,而要求其职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本企业有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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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3)芝民一初字第3353号。
2.案由:竞业避止违约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诉讼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精密塔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小红;审判员:苑福鹏高艳梅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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