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诉马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湟水水泥有限公司下岗

镇海律师事务所

海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04)湟多民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义 单位: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得该提货单是否成立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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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04)湟多民初字第106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某,男,1967年出生,湟水水泥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湟中县。
诉讼代理人:韩达明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0年出生,回族,农民,住湟中县。
诉讼代理人:张海春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义
6.审结时间: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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