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诉的同一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胜利石油管理局法律事务处

山东省崇义律师事务所

动力机械厂企管部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民四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纪红广 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纠纷的解决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诉的同一性问题、代理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1.本案纠纷与(2003)东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同一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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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民四初字第9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诉讼代理人:姜国义、徐文彬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胜利石油管理局法律事务处干部。
被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赵高培山东省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动力机械厂(以下简称动力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动力机械厂企管部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松河;审判员:潘霞纪红广
6.审结时间: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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