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鹿仙机能性食品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诉高某劳动争议案 诉讼请求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57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永水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提起的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自己不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协商、裁决解决不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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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4)门民初字第30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5736号。
2.案由:劳动争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华鹿仙机能性食品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华鹿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903室。
负责人: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宋某,男,1956年出生,华鹿仙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委员,住北京市宣武区。
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
诉讼代理人:高某1(高某的妹妹),1970年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
诉讼代理人:董武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张小波;代理审判员:赵爱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刚;代理审判员:刘新泉;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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