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与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

三明电信服务公司

三明市东新法律服务所

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民终字第4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琼 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其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购物票据,而提供录音资料等其他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原告、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主要是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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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04)梅民初字第24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民终字第433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三明市安娜精品商行业主,住三明市。
诉讼代理人:陈光兴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三明电信服务公司职工,住三明市梅列区,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上诉人):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曦,三明市东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表人:彭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职工,住三明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挺;审判员:王琼甘峰才。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培榴;代理审判员:邓水清吴江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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