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郭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证明责任的分配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

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

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90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建勇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室内装修导致邻居身体健康受损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由于此类纠纷的代表性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时十分谨慎。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高度危险性、复杂性、证明因果关系的困难性,为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环境法在环境侵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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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453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904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37年出生,汉族,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上诉人):郭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王康、陆冬华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公青。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云;代理审判员:史佳伟任淳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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