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等诉邵武市立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证明标准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终字第5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磊 单位: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本案具有的典型性和新颖性主要体现在法官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作出的判断以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位和理解。
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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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04)邵民初字第43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终字第576号。
2.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男,汉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系姚某的妻子),女,汉族,无业,住邵武市。
被告(上诉人):邵武市立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李纲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郭文豪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汤仲捷。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英;审判员:姚彧斌;代理审判员:占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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