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居民委员会诉王某等返还财产案 证据判断原则、证明标准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民一终字第13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凯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个事实的认定:王某、吴某1、缪某占有吴窑居委会钱款是156 109.30元还是8万元。
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从证据看,只能认定王某等三人占有吴窑居委会8万元,不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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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3)皋民一初字第036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民一终字第1337号。
2.案由:返还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窑居委会),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
负责人:沈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何正华,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吴某,男,吴窑居委会村民。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住如皋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勇杰江苏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赵某,男,医生,住如皋市。
被告(上诉人):吴某1,女,汉族,住吴窑居民委员会,系王某的妻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宗卫兵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勇杰江苏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赵某,男,医生,住如皋市。
被告(上诉人):缪某,女,汉族,住吴窑居民委员会,系王某的岳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宗卫兵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赵某,男,医生,住如皋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勇杰江苏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爱民。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健全;代理审判员:吴宗建周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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