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涂子洪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财产保全错误在审判实践中虽不为鲜,但提起民事诉讼的则较为罕见,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下列问题值得分析探讨:
1.本案性质。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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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2.案由:诉讼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男,汉族,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职工,住金华市婺城区。
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浙江省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义乌市。
诉讼代理人:叶昆统、何国通浙江省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涂子洪。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升;审判员:汪清陈影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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