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继承纠纷案 民事诉讼中对附属具体行政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绍兴县公安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一终字第5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黎晓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诉争的地号为1191号、1174号的二处房产是否应当认定为王某5的遗产。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该2处房产在1995年9月4日绍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王某5,同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2004)绍民初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一终字第511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汉族,居民,住杭州市西湖区。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2,男,汉族,居民,住绍兴县。系原告的侄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1,男,汉族,居民,住上海市,现住绍兴县。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3,男,汉族,绍兴县公安局民警,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被告的儿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黎晓;审判员:陈来新寿宝泉。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黎帆;审判员:胡云水娄岳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