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诉江苏省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案 仲裁条款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无锡市皇悦亚马逊拉丁餐厅

江苏无锡沁园春律师事务所

江苏无锡永迎法律服务所

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仲字第0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国顺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处理本案时,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存在争议:
1.无锡仲裁委立案后,法院就同一纠纷能否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双方于2002年4月9日达成的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无锡交行已经申请仲裁且无锡仲裁委已正式立案受理,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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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仲字第011号。
2.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3.诉讼双方
申请人:钱某,女,汉族,江苏省无锡市皇悦亚马逊拉丁餐厅(以下简称亚马逊餐厅)业主,住江苏省无锡市。
诉讼代理人:虞仕俊江苏无锡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金花,江苏无锡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省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蔡晓明、林志明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竞艳;代理审判员:彭国顺俞彤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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