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伤害案 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刑终字第9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武昌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案情较为简单,但案发于1997年9月,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1979年刑法的选择适用问题。贯彻刑法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必须对现行刑法与行为当时的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比较。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德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刑终字第937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刘某,女,73岁,住四川省中江县。系被害人陈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许超四川德阳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刘某1,女,40岁,系陈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陈某1,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系陈某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陈某2,男,1988年2月3日出生,系陈某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陈某3,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系陈某次子。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3年9月30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邬恒辉四川德阳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辩护人:兰剑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为民;代理审判员:潘显刚李洪。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武昌;代理审判员:卢中任冀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