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诈骗案 因果关系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浩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银行送款单(回单)是否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中所指金融凭证?
李某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工具是其让他人伪造的中国银行送款单(回单),对该送款单(回单)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银行送款单(回单)是由银行印制,用于银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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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金融凭证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捷。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2003年4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志英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琪;代理审判员:宋晓鹏;人民陪审员:顾兵。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洁;代理审判员:张浩麻学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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