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卞某贪污案 共同正犯、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支行语言学院分理处院外储蓄所

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终字第26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军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到共同犯罪主从犯的界定,立功情节的认定及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鉴于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贪污犯罪的共同正犯如何适用法律,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对其他问题不再赘述。
由于立法的原因,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22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终字第2635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轶、代理检察员吕国玉。
被告人:周某,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原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支行语言学院分理处院外储蓄所职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瑛、张开海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开海彩登枝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卞某,曾用名小某,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战崇文、马里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军;人民陪审员:谢天训吴啸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东;审判员:史迹;代理审判员:陶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