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合同诈骗案 减刑后漏罪的并罚原则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梦晨置地有限公司

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梦晨公司

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

梦晨公司

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

梦晨公司

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秦明华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对应于1979年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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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76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170号。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谢闻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梦晨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0年6月8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辩护人:李舒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漕河泾支行)信贷员。2003年3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甘宪成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大学文化,原系梦晨公司总经理。200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廖佩娟、钱骋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梦晨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5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小华、黄双全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梦晨公司财务。200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宇澄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明华;代理审判员:曹伟鸣顾苹洲。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立明;代理审判员:吴飞季嘉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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