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罗某1非法制造枪支宣告无罪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02)晋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红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再审认为原二审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罗某、罗某1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从检察院起诉到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直至省检察院抗诉到再审法院的审理,对案件主要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司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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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02)晋刑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刑终字第138号。
再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再终字第1号。
2.案由:非法制造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延松。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文斌。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再审被抗诉人):罗某,男,1940年7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2001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02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5月24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宣告无罪。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再审被抗诉人):罗某1(系罗某之子),1967年10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2001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02年5月24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
一审、二审辩护人:赵春宏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辩护人:马玲芬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辩护人:马玲芬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向前;审判员:张兴祥张琳淑。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后锋;审判员:汤惠昆;代理审判员:杨帆。
再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审判员:谢海玲;代理审判员:肖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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