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重大责任事故、交通肇事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刑终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琴 单位: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
1.南平市延平区伊三汽车维修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维修店的业主伊某与个体维修店的管理人员许某是否具备犯本罪的主体资格,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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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4)延刑初字第112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刑终字第146号。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晓清、代理检察员黄晖。
被告人(上诉人):伊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仙游县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4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柏江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卓国富、吴久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仙游县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文兴福建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魏道培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平市人,系闽HXXXX5号客车车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邓长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福建省南平市人,系闽HXXXX5号客车车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秀勇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永乐福建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1,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平市人,系闽HXXXX5号客车随车售票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正、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国靖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欣;审判员:廖秀榕郑世文。
二审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守保;审判员:黄建英罗仁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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