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孙某消防责任事故案
案由:
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市古彭地下商场永乐门酒吧

徐州市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刑一终字第9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强 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两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存在两种争议。
1.两被告人是否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一种观点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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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4)鼓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刑一终字第97号裁定书。
2.案由:消防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徐州市古彭地下商场永乐门酒吧负责人。2003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李建徐州市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徐州市拘役所服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强;审判员:武海林王涛。
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学峰;审判员:滕华芳汪振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9日。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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