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由: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4)皋刑初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立胜 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反《种子法》关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未经法定部门的审定、许可,生产、销售小麦种子,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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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4)皋刑初字第72号。
2.案由:销售伪劣种子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朝晖、吴红兵。
被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农民。于2003年12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景来、朱飞鹏江苏徐州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承诚;代理审判员:孙戴泉刘立胜
6.审结时间:20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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