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梅江分理处

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梅江分理处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4)兰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健 单位: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三被告人有无挪用到利用其职务便利能够挪用的公款;二是将非法出具的银行汇票用于验资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三是三被告人违反规定非法出具数额达300万元的银行汇票是否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四是被告人温某主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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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4)兰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秀丽。
被告人;温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兰溪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6月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梅江分理处主任,现内退在家休养。2004年6月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胡炜翔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梅江分理处主办会计,现为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梅江分理处柜员。2004年6月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洪根、徐晓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健;人民陪审员:周云根何茂松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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