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集资诈骗、虚假出资案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

竞帆律师事务所

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

君剑律师事务所

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

松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青刑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宏韬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刘某、张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共犯。
公诉机关认定刘某、张某构成集资诈骗的共犯的理由是:刘某、张某在任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结算员期间,分别按照被告人朱某、李某的指使,以人工促成,模拟结算的不真实方法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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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青刑终字第25号。
2.案由:集资诈骗、虚假出资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高中文化,原系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大专文化,原系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03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建良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大专文化,原系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结算员。2001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2002年10月16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慈永刚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高中文化,原系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结算员。2003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审辩护人:潘纪宗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乔健;审判员:何四清陈宏韬。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振辉;审判员:胡家一全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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