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抢劫案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4)包刑初字第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之悦 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案看似“绑架”,实为“抢劫”,控辩双方就定性存有争议,原因在于对两罪的犯罪对象和主要危害表现的认识发生分歧。
1.尽管抢劫罪和绑架罪都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抢劫罪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财产的侵犯,其次是人身,因而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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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4)包刑初字第73号判决书。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学功。
被告人:高某,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肥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洪某,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皖庐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江定山、刘武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皖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张雪松安徽亚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万平;审判员:张之悦;代理审判员:王金丽
6.审结时间:20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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