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刑初字第0161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海澄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行为人李某利用受托为他人办理存款之机,私自截留储蓄卡并冒名领取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理由是:其一,李某在受托为他人办理存款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存款系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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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刑初字第0161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奚继军。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裕县,高中文化,银行职员。2003年7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艳萍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代理审判员:杨海澄唐季怡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8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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