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深圳傲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龙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豫梅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么本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呢?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李某在公安及庭审的供述均证实从收集储户的账号及密码到转款再到取款均是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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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龙刑初字第73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香顺。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傲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驻海南技术维护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晓红、冯生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韩晓波;审判员:黄健雄;人民陪审员:陈德源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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